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5/5/25      浏览:4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会见是指被告或被告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的面对面会晤,旨在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制定辩护策略等,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保障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律师会见过程中也存在着多种风险,总结了以下几项注意事项。

 

一、不可违规传递物品、文件,给当事人使用通讯工具,或者违规携带亲友或其他非律师人员会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由以上规定可知,律师会见时要注意不可违规传递文件或物品,会见时以辩护工作为主,否则视为执业违规行为;除此之外,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看守所一般仅允许辩护律师进行会见,任何其他人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均不能会见;同时律师也要注意,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能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已经代理或代理过同案犯,则不能再代理同案其他人员。

 

二、不得违规传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在沟通案情和核对证据时均应以客观事实为准,律师不当传递信息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②在制作会见笔录时应当准确、完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表达不一致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反复翻供,则办案机关有可能会怀疑是受到律师唆使翻供,所以除前述记录工作外,会见笔录最好送交被会见人签字

③律师应当尽量避免传递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重大情绪变化,或者涉及疏通关系、行受贿、承诺案件结果的信息,同时也不得违规教授其虚假陈述

 

三、不可违规利用当事人传递线索制造“假立功”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当以辩护工作为主,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案件本身,对自己了解到的其他情况,特别是检举揭发线索,均不能向其披露。何种信息可以沟通,何种不能沟通,都需要律师严格把握底线思维,对会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不可放松风险意识

 

四、不得违规未办理委托会见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 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二)委托人签署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①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往往需要预约,即使时间急迫,也应该在完备委托手续的基础上预约会见,切不可代签字、代摁手印等;

②律所对用函管理应当规范化,使用虚假证件、伪造证据进行会见等都是违规会见的常见情形;

③刑事案件不建议客户邮寄委托手续,而应该现场委托、现场签字授权,否则将给律师带来风险。

 

五、解释法律时不能片面程序与实体并重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六、不得违规擅自离开会见室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二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①律师会见结束时,应及时通知看守所工作人员,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带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再离开会见室;

②律师不可在会见结束时或者会见中途离开会见室,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在会见室,否则会有安全风险甚至脱逃风险;

③律师在会见暴力性重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要保护自身安全,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七、不可给当事人做过于乐观的预估,但也不可一味责备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应当慎重。法律要求律师在会见时以辩护工作为主,但不可全然不顾当事人情感需求而完全拒绝谈论案情之外的信息,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八、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

 

查明案件事实是公安机关、公诉单位、审判组织的任务;律师的职责首先是自己的委托人是否认可所遭受的犯罪指控,然后是看控方针对这一指控所提供的证据是否成立。不主张律师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九、不应妄自揣度对方心理

 

一名称职的辩护律师,除了应该具备全面精到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了解人是解决世上一切问题的关键,而具备心理学技能就更应该注重对他人的尊重。尊重他人就不应随意的称量他人,揣测他人。辩护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接触,首先应该假设你的当事人对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的首要目的是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去表达自身能力无法充分提出的法律抗辩。站在质疑一切的角度面对嫌疑人是警察的职责;而律师的职责就是信赖自己的委托人,并全力以赴寻求对他最为有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