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案件情况
辩护律师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先要了解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案件情况如何。具体包括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做什么的,为什么会被抓获归案,是如何归案的,涉及的案件事实、罪名、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量或数额;了解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了解犯罪预备、中止、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了解同案人有多少人、同案人被抓获的情况;了解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签认、辨认情况,签署的换押证、鉴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及其内容等案件基本信息。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2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律师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二、了解讯问情况
办案人员都是专业人士,在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面,都是非常专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独自面对强大的审讯攻势,一般都会出现认罪笔录。
辩护律师会见时,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前接受讯问的情况:做了几次笔录,分别是在哪里做的笔录,做笔录的时间;办案机关是怎么问的,问了哪些问题,对于每一个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怎么回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有反复,反复的内容细节、次数、原因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向律师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不一致之处以及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和答案,辩护律师应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盘托出,毫无保留。
通过了解讯问情况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答情况,可以了解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心理素质,甚至品行、个性等情况,为辩护律师与他们的有效互动奠定基础。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个性,辩护律师与他们的互动方式、交流方式都应是有所不同的。通过了解他们应对讯问时的表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了 解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办案人员的讯问情况来了解侦查机关当前掌握的证据状况和侦查机关对本案的侦查方向,评估扩大犯罪事实和罪名的可能性。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这些情况,预测侦查机关办案关注的重点问题。
三、了解实际情况
辩护律师会见时,还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至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所知道、所认为的真相,这不仅是很多案件中家属迫切想知道的,而且也是辩护律师有必要知道的底牌。
1.在大部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都非常迫切地想知道,他的家人究竟有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公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究竟是被冤枉的还是确有其事。
2.案件实际情况也是辩护律师应当知道的底牌。知道案件的实际情况是辩护律师确定辩护策略的前提,辩护律师若不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则易造成对案件真相的误判,有时可能导致确定错误的辩护策略,甚至可能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因此,案件实际情况是什么样的,辩护律师应该在会见中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毫无保留地告知,以免律师误判。这是每位律师必须做的重要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