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公安机关规定和通知。以下是详细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犯罪嫌疑人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就有权会见。会见时,辩护律师需要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办案机关就应当安排会见。普通的刑事案件,看守所应在接到律师要求会见的函件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律师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享有完全的会见秘密性。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并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利。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批准,其会见程序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相同。看守所应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及时安排会见,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文件、材料,这也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看守所,设立看守所监督员的根本原因。
如果看守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在48小时内完成会见。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此外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包括有关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时的谈话内容,也不得对律师会见进行秘密录音。”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法律既然规定了会见时不被监听,当然有其法律背后深层次的意义,主要目的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交流的隐私权,此处隐私权界限明显与民事法律意义的有所不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内容与律辩护人交待的内容不雷同,避重就轻向侦查机关交待案情已经司空见惯,或者涉嫌的其他罪行根本没有向公安机关交待但对辩护人进行了全面陈述,此类情况律师应该如何处理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以此条为限,律师除犯罪嫌疑人特殊犯罪行为外,没有向司法机关披露的义务,但若存在监听可能直接取得嫌疑自述的口供证据。未被监听的情况下,辩护人当然应该阐明法律后果,即若向司法机关交待罪行则会有自首的情节出现,不交待日后被司法机关发现可能会没了从轻减轻处罚情况,将选择权让与给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