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

更新时间:2025/5/25      浏览:31

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有效辩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和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因刑事会见的准备、过程和内容会受到律师个体、案件类型、代理阶段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等因素影响而存在差异。

 

一、刑事会见之目的

 

刑事律师之所以需要多次长途跋涉前往看守所开展会见工作,根本目的在于以下五点:

1、与当事人直接沟通,建立与当事人的信任,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指导和应诉帮助。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是刑事律师后续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缺乏信任度的合作无疑会影响律师对案件的把控以及后续的辩护效果。
2、通过会见,可以客观、全面的了解基本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查阅证据卷宗的情况下,会见嫌疑人能够迅速掌握案件关键信息,聚焦重点疑点,提高阅卷效率,便于后续开展双方认可的辩护工作。
3、通过会见,不仅可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专业法律分析,同时还可充当家属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桥梁,鼓励其重新振作、积极面对自身问题,帮助其舒解心结。4、通过会见,为当事人提供心理上的辅导,传达亲朋好友的关怀,了解当事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
5、通过会见,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司法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刑事会见之流程

 

(一)会见准备

 

1、前期法律知识储备:
(1)联络知情人了解案情刑事辩护律师对涉案人员、涉案罪名、案发状况、拘留时间和场地等要素首先有大致了解,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效开展后续工作。
(2)制作检索报告通过与知情人的沟通,对罪名和案情大致了解后,需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同类型判例,形成法律检索报告,增强自身对此类案件的熟悉程度。
(3)整理学术观点检索学术文章,对案件争议性问题的分歧观点有所掌握,特别是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犯罪情节,往往能够发现有效的辩护角度。
(4)查询看守所地址及该所的实时会见政策许多看守所在地图直接搜索名称是无法显示详细地址的,这就需要提前通过电话或其他查询方式确定看守所的具体位置;若是外地办案,还需规划好出行路线、住宿酒店等实际出行安排。另外,疫情之下,不同省市区的会见政策存在差异,且实时变动,如是否需要核酸48小时报告、是否需要防护服等,是否需要提前通过网络或者线下的方式预约会见,会见的方式是视频还是面对面,我们需密切关注每个看守所的会见要求,否则很可能吃到“闭门羹”。
(5)特殊案件需要提前申请或报备
2、备齐会见必备文件
刑事会见办理手续严谨且繁多,律师一旦提交的文件有所缺失,很可能白跑一趟,不但浪费自身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引发家属的不信任,因此列出会见常用文件清单:(1)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2)授权委托书(需要加盖委托人手印)(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页)(4)亲属关系证明:(择其一即可)①户口本:需复印户主页、户主本人页、当事人本人页;②结婚证:需复印印章页、登记页、编号页;③亲属关系证明:需由户籍所在地街道或村委及公安派出所出具书面证明;(5)律师身份证明:律师证和身份证(6)如有委托其他律师,需提供解除委托声明
3、特殊情形需注意
(1)三类特殊案件的会见

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以上三类案件仅在侦查、调查阶段限制会见,进入审判起诉阶段后,律师会见不再有限制。
(2)非近亲属委托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委托会见通过看守所内勤部门与当事人核实是否授权委托,必要时需提供无近亲属证明材料。
(3)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监视居住执行机关需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4)涉黑恶案会见需向律师证注册地及看守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备案登记。
(5)翻译人员如需带翻译随同会见,需聘请翻译的办案单位批准。


(二)会见提纲

 

疫情期间,会见时间通常都限制在30-60分钟左右,如果律师不能快速把握重点与当事人沟通,则很难对案件有深入和全面对了解,因此,与其毫无头绪的询问当事人,不如按照列明的提纲进行有序的发问,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可快速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展示律师的专业水平。(以下提纲顺序及内容因人而异)1.表明律师身份及职责,告知对方详细的委托事项;
2.核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户籍地、罪名等等;
3.直接沟通当事人的涉案情况,包括案发起因经过、涉案金额或情节、如何到案等内容;
4.询问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全部过程和法律手续;
5.询问当事人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6.为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刑事问题答疑解惑;
7.进一步确认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关键性信息。
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被公安机关讯问、拘留都是此前从未有过的经历,在看守所中极易产生恐惧、焦虑等情绪,因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注重与他们的情感交流。

(三)会见具体过程

 

在会见过程中,除了上述提纲内容律师需要发问当事人外,律师还需在现场快速记录沟通内容,当场制作会见笔录,也可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代为记录。
1、确认当事人愿意委托本律师律师主动表明身份,告知犯罪嫌疑人受其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告知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在沟通之前,律师应该告知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沟通案情告知当事人需详细描述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如有发现可能罪轻情节,需要查证当事人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与侦查机关询问的内容一致。除向当事人了解案情以外,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量刑幅度,告知当事人后续面临的刑事程序,做好应诉的心理准备。

4、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如果当事人认为自身无罪,需要听取其陈述无罪的辩解,以及询问查证是否存在无罪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等。
5、程序合法性律师需询问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6、权利保障律师需要询问当事人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7、法律和其他帮助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其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了解其身体状况和生活需要,承诺转达其对家人的关心等。
8、笔录核对会见内容结束后,在记录完毕时,律师应让当事人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让其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四)制作会见报告


会见笔录详细记载了会见的沟通内容,律师在会见结束之后,还需再次回顾和分析笔录内容,通过回顾与当事人的交流对话发现案件是否存在可辩护的空间、有利的证据是否需要查询和调取、涉及疑难点的判例以及法律规定是否有利于当事人等等,据此撰写形成会见书面报告,以书面形式保留专业化的痕迹。以下是笔者对会见报告三大要点之提炼:
1、案情经过通过书面方式,将会见了解到的案件来龙去脉全部理清,简明扼要总结出来,搭建出全案框架,使得报告能准确、真实反应出案情利弊要点。
2、律师意见针对当事人描述的案件情形,结合检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判例,逐条列明案件的疑难点、有利辩点、不利情形、争议性问题等,针对每个问题单独出具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疑难重大案件,适时开展律师团队内部的交流,在会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疑点、难点,开展沟通交流并且进行归纳整理。
3、辩护思路结合前面的案情描述和律师意见,针对有可辩护空间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形成大致辩护思路,并且计划下一步工作方案,为后续撰写法律意见书留存基础。


(五)会见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遭遇很多的法律风险和禁忌,这一点,刑事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当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1、切忌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不少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而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切不可为谋取一时之利而帮助当事人传递任何涉案线索。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2、拒绝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对当事人进行拘留,目的是为了防止其销毁证据、串供等行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不仅违反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还会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而一旦当事人因本次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律师则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甚至比当事人先一步进入监狱。


3、不可直接或者变相教唆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教唆不局限于直接教唆、明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还包括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证等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可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以免涉嫌串供。


4、不能带非律师人员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非律师人员是指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以外的人,非律师人员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仅不可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产生串供等形式风险。


5、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等方面的信息;当事人有话转达家属时,律师应明确告知其转话内容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


6、谨防泄漏案卷材料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本案最终判决于萍律师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但于萍律师被关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另外,不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泄露给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出现。


7、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不宜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能走“关系”之路;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另外,“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8、慎重预测案件前景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9、注意交流方式,切勿教唆当事人说假话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10、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指控的犯罪

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律师会见不是单纯的见上当事人一面那么简单,而是通过会见进行多项辩护工作,这里面的学问可谓博大精深。律师介入一件刑事案件后,一般需要会见三五次以上,案情复杂的甚至要进行十多次会见。专业的、高质量的会见工作,是能够实现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必要条件。

通过会见,辩护律师才能为在押当事人“雪中送炭”,才能更有效地、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