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情况看,律师会见当事人可分为以下几类:
(1)辩护会见
所谓辩护会见,是指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而会见当事人。会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案情、核实证据、研究辩护观点等与辩护有关的活动。
(2)亲情会见
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律师会见的目的就是代表家属对当事人进行安抚,其主要内容就是向当事人介绍家庭的一些情况,传达家属的关心,了解其本人的身体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家属寄衣物、寄钱等生活方面的问题。
这样的会见,虽然律师是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的,但是其会见的内容和目的都与辩护无关,这种类型的会见活动在律师行业内被称为亲情会见。
很多律师守在看守所附近,主要业务就是进行亲情会见,这样的亲情会见,大多数采取会见一次结算一次的方式。
亲情会见可以解决当事人与家属之间的亲情沟通和一些家庭事务问题,同时也可以减少辩护律师会见的工作量,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亲情会见增加了会见的人数和会见的次数,加剧了会见场所的紧张程度,这也是有些看守所对会见时间进行限制的原因之一。
(3)事务会见
有一些当事人是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需要频繁地了解和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还要签署相关的企业文件,这就需要律师经常性地会见,向其传达公司事务方面的信息。
辩护律师不可能有太多的时间频繁会见当事人,所以很多当事人就想了一个折中方案,让辩护律师只占用一个名额,另外腾出一个名额,聘请一名事务律师,专门用来沟通公司方面的事务,或者让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以辩护人的身份进行会见,帮其沟通处理公司事务。这样的会见,我们就称为事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