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有些人觉得,这个无关紧要,但笔者认为很有必要。笔者就办过办案机关讯问少数民族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提供翻译,最终不利口供被排除的情况。还有比如你有无外号、曾用名,这将有助于提高我们将来阅卷时的效率以及准确的分析、判段案情;比如你的年龄,有无未成年人、老年人,判断你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比如你有无前科,判断你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等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
比如你有对讯问笔录仔细核对并修改的权利,以防止办案人员在笔录上夹带私货,记录对你不利的内容;
比如你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有权申诉和控告,因为办案人员有可能对你刑讯逼供或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对你不利的证据,一定要及时反映,排除非法证据;
比如讯问时,你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同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比如你的案件在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院决定批捕前,你有要求向承办检察官当面陈述的权利,因为面谈会提高自己不被批捕的概率;
比如作为案件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有知道内容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比如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等等。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的基础上,你才能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权益以及为自己的未来争取最好的结果。
三、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判断你是否有自首、坦白情节,比如你是电话传唤到案或着你是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均构成自动投案,再加上如实供述,则构成自首等。
四、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否被侵害。
比如你有无被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或者被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若有,你应当及时申诉和控告,也可以由律师代为申诉或控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也为将来排除非法证据提前做准备。
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流程及各阶段的办案期限。
比如告知你刑事案件流程的三大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刑事拘留的期限、审查批捕的期限、批捕后的侦查期限、审查起诉的期限、一审的期限等等,让你对自己案件的后续流程、进展有大致了解,做到心里有数,进而缓解进来后因环境变化造成的紧张、焦虑的心情。
六、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并仔细询问案件事实。
听取你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判断案件事实与你涉嫌的罪名是否符合,仔细与你核对案件细节,找出对案件对你有利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而确定辩护方向。在此需要警惕的是,辩护律师须防止你可能因为法律知识不足进而做出与实际案情不符的陈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七、核对每次办案机关的讯问内容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回复。
尽可能详尽的与你核对办案机关每一次的讯问内容及自己所作出的回复,判断办案机关的侦查方向及已收集的证据情况,寻找未在案但对你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收集有利证据并提交办案机关。
八、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涉及的罪名、量刑并作出初步法律分析。
向你解读相应的法律术语,比如涉嫌的罪名及构成要件、量刑幅度、取保候审、逮捕、自首、立功、共犯、从犯等法律术语的含义;其次,此时你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够罪以及面临的刑期,但在未全面了解案情之前,律师也无法作出精准判断,但可以结合了解的情况,对案件可能的走向作出初步分析,根据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初步判断。
九、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等情形。
比如你是否有初犯、偶犯、自首、坦白、立功、从犯、被害人谅解、退赃退赔等情形。
十、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
判断你的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看守所执法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应及时申请取保。
十一、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并安抚其情绪。
一方面了解你在看守所是否受欺负、是否缺少衣物、生活费等,一方面转达家属的嘱咐,安抚你的情绪。
十二、会见结束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
会见结束后,律师应第一时间将会见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你的家属,家属也应做好协助律师工作的准备。刑事案件想要有个好的结果,一定是你和你的家属与律师三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缺一不可。
一次专业的首次会见,并非像家属想象的那样简单。律师通过此次会见,一方面可以疏导当事人的心里,使其紧张、慌乱、恐惧的心里回归到思维逻辑正常的状态,并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诉讼辅导,提高当事人的应对能力,为将来的无罪或罪轻结果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可以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对案件的可能走向作出预判,让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到心里有底。同时通过此次会见,家属对律师的专业水平、服务态度也会有一定的了解,可以选择是否继续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