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首次刑事会见需要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5/5/26      浏览:10

辩护律师进行刑事会见一般所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表明身份,传达家属话语在首次会见的初始阶段,表明辩护律师身份并传达家属的话语尤为重要。我自己在办案的过程中遇到过这种情况:嫌疑人因法律认识有限,分不清辩护律师和提审民警的区别,需要我就辩护律师的职责和效用对他进行初步介绍——虽然这种情况相对少见,但是大多数人对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做什么的、能做什么,其实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需要进行简要的介绍。

此外,大多在押嫌疑人都是第一次面临刑事羁押,精神状态难免十分消极,如果不加以疏导,很有可能会陷入“自暴自弃”的不良境况(主要表现为:消极应对审讯,对审讯中民警所提出的问题均表示承认等)。此时,辩护律师需要配合家属传、带的话语,对嫌疑人进行一个基本的心理疏导,使得嫌疑人能够将足够的精神与注意力集中在会见中,以便辩护律师向其了解情况、开展后续工作。

问:我是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出示律师证件),我接受你母亲xxx的委托,作为你涉嫌xxxx罪一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与你通信、会见,作相关辩护等法律服务。请尽可能详细地向我叙述案件情况,你是否同意由我作为你的辩护律师?

答:同意。

问:你父母曾经在全国各地为你寻找合适的辩护律师,并多方进行对比,最后选择了委托我来参与你的案子,我非常感谢你和你父母的信任,希望我们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也能相互信任、通畅沟通,尽可能实现工作目标。你的父母非常关心你的案情,我与他们经常通电话沟通办案问题,他们希望你能够在监所内照顾好自己,不要有太重的心理负担,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平常心”的心态去面对案件的侦查。

答:明白。

问:你的父亲托我给你带话如下:儿子,事情已经发生了,就应当勇敢地去面对它,无论你做了什么,还是没做什么,爸爸妈妈都是你最后一道防线,永远站在你身后,如果你是无辜的,请你尽可能配合叶律师的工作,让真相早日大白,如果你真的做错了事情,就要像个男子汉一样去面对处罚。爸妈老了,没有办法为你做太多,只能在力所能及之内,为你请我们认为最靠谱的律师,希望能够尽可能帮到你。

答:明白。

二、监所内的基本情况

嫌疑人在押时的精神状态如何,是否能够适应羁押环境、伙食,也是嫌疑人家属非常关心的问题。因此,首次会见时,我往往并不急于直入正题了解案情事实,而是先以嫌疑人在押环境、作息时间、监所伙食、身体健康等情况作为入场问题,一方面通过发问了解信息,另一方面拉近与嫌疑人的心理距离,使得嫌疑人慢慢放松紧绷的神经,充分相信辩护律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换季时期,辩护律师应当记得了解嫌疑人所在监所的衣物顾送政策以及嫌疑人的衣物顾送意愿,如果嫌疑人有近视、老花的情况,也要询问嫌疑人是否有配送眼镜的需求。

问:你现在羁押在哪个仓室?起居情况怎么样?监管人员、室友有没有提及转仓的事宜?

答:xx仓(还不是特别确定,因为我刚刚转仓),每天早上6:30起床,7:30吃早餐,中午10:30吃中午饭,中午12:00-14:30可以休息,晚上吃饭时间16:00,晚上休息时间22:00,休息时间可以吃宵夜。

问:监所内现在能不能对外通信?如果能,家人寄信有无途径、方式的要求?

答:我可以向外边写信,但是外边没法向里面写信,我今天寄出一封信,收件地址是xx省xx市xx区xx大道xx巷xx号xxx,收件人写的是xxx,大概四五天可以到。据了解,我一个月可以向外寄出信件两次。

问:你的家人跟我说给你充了生活费,你是否能收到并正常使用?监所内生活费可以用来买些什么?

答:生活费已经收到,可以正常使用,可以用来买一些副食品、洗漱用品,还有一些信纸之类的。

问:监所内是否可以顾送衣物?目前是否有顾送衣物的需求?

答:暂时不需要送衣服。

问:监所内能否顾送书籍?如果可以顾送故送,是否需要我联系家人顾送?答:书籍不需要(看守所有书籍)。

问:是否有要求强制劳动?强制劳动的内容是什么?不劳动的时候主要做一些什么事情?

答:看守所内没有要求强制劳动,平时就是点名、做操、看电视,刚进来的时候需要背监规,背了监规才能寄信,现在我已经背好监规了。

问:看守所内伙食怎么样?今天中午是否可以添加?能否吃饱?不够是否能够添加?

答:伙食能吃饱,不够可以添加,看守所内伙食一般,早上一般就是馒头和稀饭,中午饭就是普通的饭菜,没有什么肉,但是饭可以添加。

问:办案人员提审你的时候,有对你实施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监所内是否有保证安全?

答:没有刑讯逼供,看守所内没有人欺负我,管教和舍友都对我很好,我的安全得到了保障。

三、确认到案过程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幅度最大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之一。《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实践当中,自首的客观表现形态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主动投案”,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情形。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中与嫌疑人核实到案过程,有助于为辩护律师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以便在确认存在自首情节时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提出。

问:你是如何到案的?在哪里被捕的?你被捕的时候在做什么?有无其他人同你一起被捕或被带回公安机关?

答:我是在20xx年x月xx日晚上18:00左右在xx市公安局xx镇分局xx派出所被捕的,当日14:00,派出所打电话来让我去一趟配合调查,于是我就去了。没有其他人跟我一起被捕,只有我一个人。

四、了解指控事实

了解、确认指控事实,并就相关细节进行核实,是刑事会见这一项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大多数案件中,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最主要渠道。由于不同案件的案情不同、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在此不详细介绍。在了解指控事实的过程中,对于一些重要的细节,需要我们反复核实,以避免嫌疑人对辩护律师作出“善意不稳定陈述”。这个“善意不稳定陈述”是我自己自创的一个词汇,意思是指嫌疑人并非基于恶意隐瞒或翻供的目的,向辩护律师或办案人员提供前后不一的陈述或供述。

多年以前,我曾经在西南某省办过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看守所内同嫌疑人仔细核对其对自己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那时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刚刚通过刑法修正案设立不久,关于该罪名的无罪辩护,大抵是基于“是否明知帮助对象在实施网络犯罪”来进行的。我问嫌疑人:“你仔细想想看,以当时你在工作中所接触的信息,有没有一点点可能认识到所进行的业务操作是违法的?有没有哪怕一个瞬间,觉得你的客户可能是在实施网络犯罪?”嫌疑人向我保证,他只是个普通打工人,对于工作中的某些操作没有任何违法认识可能性。谁知我底气十足地向检察官提出无罪意见时,检察官却回复称“嫌疑人已自动认罪”,并“贴心”地提出,考虑到我从广东远道而来,要不先去看守所确认一下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我来到看守所,嫌疑人不好意思地跟我说:“叶律师,你问我知不知道(帮助的对象在实施网络犯罪),我觉得自己是不知道的,而且也没有能力知道,但检察官一来提审我,同样的问题从他口中问出,我就感觉我也想到了他们当时可能在搞犯罪,所以我就认罪了”。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嫌疑人有时候确实可能基于心理状态的变化,作出所谓的“善意不稳定供述”,而这种“不稳定供述”不管到底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确实会打乱辩护律师原先设定好的辩护思路和方案。


五、了解提审情况

了解提审情况也是首次会见中的重要一环。当下的刑事诉讼制度,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能全面查阅嫌疑人口供,这使得侦查阶段的辩护往往举步维艰。要想能够获取更多的辩护素材,提前了解办案单位的侦查方向,了解提审情况便尤为重要。实践当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嫌疑人在接受办案民警首次提审时,因为紧张,亦或者是抱有侥幸心理,在个别关键事实上并未如实陈述,以为能够蒙混过关,那么辩护律师通过了解办案单位的提审发问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对“未如实供述”的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可能带来的后果作出初步的评估。当然,作为辩护律师,在得知嫌疑人存在非真实陈述时,不能为嫌疑人的非真实陈述提供任何积极性的帮助,否则可能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此中的尺度应该如何把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关于该问题,我会专门撰文来讨论辩护实务中应该如何操作)。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当了解审讯中嫌疑人是否被要求指认、辨认人员、物品、资料,以此对当下搜证情况进行一个基本的推断。一般而言,办案单位搜集到的物品、资料,均需整理成办案材料并经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使用,而嫌疑人也需对同案嫌疑人进行辨认。通过了解搜证情况,可以大致判明办案单位的犯罪指控逻辑。

问:公安机关目前对你做出过几次讯问?

答:公安机关给我作了三次笔录:1.x月xx日13:00在xx派出所报案时做了一次;2.x月xx日在xx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做了一次;3.x月xx日进入看守所后做了一次。

问:审讯人员问了你什么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

答:主要有如下问题:问我知不知道犯了什么罪被抓的,问我帮xx做了什么事情,具体在技术上是怎么操作的?是否知道支付结算金额有多大?问我总共在这个事情上挣了多少钱?基本上就这些。我就像刚刚跟你说的一样回答。问:你是否如实回答了审讯人员的讯问?答:是的,我如实回答了。
问:审讯人员有没有让你辨认任何人员、物品、资料?

答:有的,他们让我在材料上辨认了xxx,并且把流水打印出来让我辨认。我被捕现场也让我指认了手机、电脑。


六、介绍程序法

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时,应当向嫌疑人阐明当下阶段的程序法规定,以帮助嫌疑人了解接下来的诉讼进度(尤其应当对审查逮捕的程序进行重点阐明),以避免嫌疑人对诉讼程序规定产生错误的认知,最终影响自身权利。譬如,有的嫌疑人在监仓内了解到许多人都是在“黄金37天”届满时被不批捕释放的,便误以为只要到37天后就大概率能释放,因此对辩护律师的会见工作消极对待,完全躺平,甚至对于办案人员的提审也毫不上心,这种盲目乐观的心态虽然比盲目悲观要好,但是也体现了对诉讼制度了解的缺乏,一旦最终案件发展方向不如自己所料,便会陷入被动的境地。

现实中,羁押于同一监仓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相互交流案情,并“分享”自己对刑事诉讼流程的“了解”和“理解”,这些信息虽然对嫌疑人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有一定帮助,但往往缺乏体系性,有时甚至缺乏准确性。为此,辩护律师应当在首次会见时,注意就程序法事宜向嫌疑人进行最基本的介绍。

问:根据家属给我的《拘留通知书》中记录,你是在20xx年X月X日被宣布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将会在20xx年X月X日移送XX市XX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并在20xx年X月XX日前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你被批准逮捕,则羁押时间将会延长两个月,两个月后案件将正式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你被不批准逮捕,便会在不批捕决定当日被取保候审,你是否明白上述程序?

答:明白。

 

七、介绍实体法

向嫌疑人介绍与本案相关的实体法,有助于帮助嫌疑人了解当下所处境况,避免嫌疑人因不了解诉讼程序而被片面诱供。这里所称的实体法,一般包括《刑法》对于该罪名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罪名追诉标准、量刑标准的规定。准确地说,是与本案“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实体法的介绍,我想再讲讲我的一个经历。2020年的时候我在豫省办一宗诈骗案,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成功将该罪名该定性为帮信罪,那时候帮信罪虽已在刑法修正案(九)单独列罪,但是对于该罪的追诉标准,尤其是其中五倍追诉的条款具体应该如何适用,别说律师,很多法官自己也搞不懂(这个问题详见我此前写过的文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五倍追诉标准条款”之争》)。这个案子的支付结算数额到底是否满足司法解释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时至今日我仍然觉得存在争议,因此在关于要不要认罪认罚的问题上,我力主无罪辩护,拒绝认罪认罚。然而家属基于朴素的情感表达,有着不同的想法:还有几个月便临近年关,如果拒绝认罪认罚,嫌疑人肯定无法回家过年,如果认罪认罚,基于目前的量刑建议来看,基本上能保证在春节前释放。经过反复的沟通,最终我们制定了“嫌疑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方案。我同被告人(审判阶段已不称“嫌疑人”)说:你还是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我们争取六个月以内的拘役刑期,嫌疑人表示认同,并在法庭调查环节以良好态度作出供述、表达认罪意见。我心想一切稳了,就算拿不下无罪结果,春节前回家,家属对案件结果也能满意(当时国家严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很少有判到拘役的)于是在法庭辩论阶段慷慨陈词,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结果没说服法官,反而把被告人给说服了,合议庭重新核实认罪态度时,被告人坚称“听了辩护人的话以后,觉得自己无罪”,遂被公诉人撤销认罪认罚具结,当庭要求加刑。那会儿我也还年轻,换成现在就知道提一句“合议庭,我的当事人可能对一些法律问题理解有误,我能否对其进行简单的沟通”,这种情况下,诚然是放弃了无罪辩护,但合议庭和公诉人为了促使认罪认罚具结的正常进行,一般都会给个面子,让辩护人自己来圆这个场,此时只需晓以利害,被告人自己就明白应该怎么表态。然而那会儿可能经验还不足,第一次面对“当庭翻供”的情形,眼见着合议庭敲锤休庭,庭后赶紧去跟公诉人和合议庭沟通,再为被告人做一次认罪认罚。经过与合议庭和公诉人商议,决定三天后,趁还未正式宣判,再开一次庭,确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当然最后的结果是好的,嫌疑人被判决拘役四个月,在春节前刑满释放回家过年。但为了这横生的枝节,我被迫在当地多滞留三天,导致很多原本应当回广东办的事情都没及时处理,纯粹属于是“自己给自己找事”、“给自己的没经验买单”的典型。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略)

答:明白。 

:关于本罪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略)。

答:明白



八、需求及其他传话要求

在会见工作的最后,辩护律师还需向嫌疑人了解是否有其他需要传达给家属的话。在记录的过程中,切记三不传:

  1. 1. 毁灭、隐藏证据的话不传;

  2. 2.涉及同案嫌疑人、证人身份信息和作证情况的话不传;

  3. 3.同仓室友要求对外带的话不传。尤其要注意,在经济犯罪案件、侵财类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犯罪所得、犯罪涉案财产的案件中,不要向家属传递支付宝密码、银行卡密码等信息,防止家属恶意转移涉案财产或毁灭犯罪证据。

 

总结:以上便是首次刑事会见的工作模板,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发问内容进行取舍。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看守所对于会见时长会有限制,所有的问题要在指定时间之内全部问完有一些难度,因此务必把握好此中的“轻重缓急”。同时,部分家属会要求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时传、带较多的话语,辩护律师也应当将“时间紧迫,应集中更多优势时间、精力在于案件事实了解、给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之上,而不应当将刑事会见变成纯粹的带话大会”的想法及时传达给家属,让家属更好的了解、理解我们地会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