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辩护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而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第一阶段,律师只能在无法阅卷的基础上开展辩护工作。在此前提下,会见是律师最能快速高效的了解案情,为当事人辩护的重要手段。律师应当重视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最大程度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帮助。
一、侦查阶段律师首次会见的必要性
1、多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不了解,因此在面对侦查机关高压讯问的过程中,容易自乱阵脚,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律师会见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冷静下来,客观理性的分析事实,降低法律风险。
2、律师通过了解相关案情,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可能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自行调取或申请侦查机关调取。同时在知悉相关案情、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申请不批准逮捕以及取保候审。
3、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辅导,告知当事人其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在面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讯问时,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
4、律师会见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绝大多数当事人往往是第一次被羁押,在看守所中无法与外界取得任何联系,内心肯定十分焦虑、无助,律师提供的心理疏导,将有利于当事人应对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1、通过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对案情有大致了解后,应当检索可能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类案判例,形成法律检索报告。这样做可以帮助律师对案情可能涉及的罪名及刑期有详细的了解,在与当事人会见时,对案情分析更透彻,对案件走向的分析更准确。
2、通过当事人家属提供的拘留通知书查明羁押处所,明确当事人被羁押地,了解看守所的位置。由于看守所的位置无法在地图上搜索到,因此可以向当地的律师同行提前了解,一些微信公众号也会将一个地区内的看守所位置做整理归纳。
3、询问看守所关于预约会见的手续和流程要求。有时律师需要异地办案,对当地看守所会见的要求不太熟悉,因此需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因手续不合规或材料不全白跑一趟。
4、准备五证:律师证,会见介绍信,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居委会证明等)。
5、了解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兴趣爱好等背景。律师与当事人也是第一次见面,提前了解当事人的个人背景,有助于律师针对其性格特点进行沟通,取得信任,进一步开展辩护工作。
6、制作会见提纲,针对会见中需要提供的法律咨询以及重点问题进行准备,可以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7、准备纸、笔和印泥。由于大部分看守所都不允许携带电子设备,因此需要自己用纸笔对会见内容进行记录。此外,还可以用于当事人签字捺印。
8、会见前应当告知委托人,询问家属是否有转达的事项,做好家属与当事人在生活方面沟通交流的桥梁。这样做,不仅是向家属表明律师已经开展工作,而且贴心的服务能让家属满意,有利于维系律师和家属之间的良好关系。
三、会见时的操作流程
(一)对当事人自我介绍,建立信任关系
1、破冰的过程中,可以和当事人谈谈其最亲近的人,比如委托人,这样可以更好的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2、告知我们是当事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并将当事人近亲属签字的委托书和其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展示给当事人看。
(二)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了解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有无前科,有无严重疾病、精神病史,是否怀孕,工作单位、具体职务(特定身份犯罪),是否为人大代表和少数民族。也可以了解嫌疑人家属的身体情况,这些都可能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辅导
律师应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辅导,告知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构成,让当事人理解其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这将有助于当事人厘清自己的行为定性及更好的应对侦查机关的后续讯问。
(四)了解案情及讯问情况
1、了解当事人的到案经过,核实是否构成自首等情节,手续是否完善、程序是否合法。
2、了解侦查机关讯问的内容,当事人回答的内容。
3、对当事人说的话保持怀疑的状态,对漏洞进行询问,以便了解案件整体事实。
4、核实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
听取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辩解,确认是否存在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
(六)告知侦查阶段的刑事诉讼流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障措施
1、告知刑事诉讼的办案流程、期限,如侦查、审查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诉讼流程及期限。
2、告知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帮助当事人识别自身有无权利被侵犯的情况,特别是侦查机关有无刑讯逼供行为。
3、指导当事人正确对待侦查人员的讯问,对于自己知道的案情及有利于自身的事实、辩解应当说清楚,回答应简单明了,直奔主题;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时必须认真核对每页笔录,如果笔录记录与自己的描述不一致的,有权要求当场修改。
(七)告知当事人下一步工作如何开展
通过上述的询问和了解,律师可以告诉当事人后续的工作内容,比如在刑事拘留期内争取申请不批准逮捕,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回应当事人对案件后续结果的询问时应慎重,可以对案件的未来走向进行预判,但应当是附条件的预判,并且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预判,不宜也不能做出明确而肯定的回答。一是侦查阶段尚未阅卷,对案件信息了解不精确,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保守回答,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过高的期待。
(八)对当事人做心理疏导
除了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九)与当事人确认委托关系
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