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更新时间:2025/5/26      浏览:23

期限——不超过30日;

依据——刑诉法第91条

1、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4日

3、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

审查批捕期限

期限——7日内

依据——刑诉法第91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注:不考虑检察院直接侦办的案件。

结论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检察院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决定之日止,嫌疑人被羁押期限不超过37天(30+7)。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