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的程序要求?

更新时间:2025/5/25      浏览:11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主要权利。

 

一、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所以,在侦查阶段,只能由律师作为辩护人,不得由其他身份主体作为辩护人参与。

 

二、委托主体:本人、监护人、近亲属

(一)本人在押期间,可向侦查机关提出,

要求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本人在押期间,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

委托辩护人

监护人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08条第6款的规定,“近亲属”具体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同胞兄弟姊妹是指源于同一父亲或同一母亲所生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

 

三、委托手续

符合委托条件的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交纳律师费用,提供有关材料,办妥委托手续。

 

一般应当提供下述基本材料:

(一)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

身份关系的材料

1、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犯罪嫌疑人《居民身份证》。

2、下列选择提供1种

    (1)结婚证;

    (2)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页面信息;

    (3)分户的,提供公安机关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亲属证明》;

    (4)《收养登记证》。

 

(二)羁押场所及涉嫌罪名

委托人向律师披露,公安机关告知的羁押场所及涉嫌的罪名。便于律师针对本罪名制定初步的《会见笔录纲要》,有针对性的思考。

 

在少数案件中,已经羁押,但尚未告知羁押场所和涉嫌罪名的,辩护律师应当尽快前往公安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刑事辩护函》《律师事务所函》等材料,向公安机关了解羁押场所及涉嫌罪名。

 

(三)规范收案程序

1、委托人只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2、委托人只能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开具发票。

3、律师个人无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代理费用。

4、应当在首次收案时,与委托人制作《收案笔录》,将单次会见时律师的主要工作予以告知,记录委托人希望律师代为传话的内容(强调传话内容不得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干扰案件正常办理),强调执业纪律与基本要求。

 

注:委托手续为了会见以及律所年检服务,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会见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材料,前往看守所会见,看守所工作人员才会予以登记,安排会见。